律师解答: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是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 如果您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可能在第一次起诉即可离婚。离婚诉讼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则审理期限为六个月。 关于财产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作出放弃并不会对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产生影响,只会在协商或调解中产生影响,如果您希望通过放弃财产实现尽快离婚,可以以此为条件在协商或调解过程中提出,争取协议离婚或调解结案。 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可能需要到第二次起诉离婚,分居满一年的法院才会判决离婚,这种情况下不必要放弃合法的财产权利。
刘律师
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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