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姓氏变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说明确定子女的姓氏不一定必须是父亲或者母亲的姓氏。按照人们的习惯,孩子出生后,即由孩子父母给进行户籍登记。通常,孩子的名字会由父母或爷爷奶奶或其他亲属建议,最终由父母决定孩子的名字。法律上,父母共同享有给孩子起名的权利。从另一方面说,父或母一方无权自己单方决定孩子的姓名。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也作出了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可见,离婚后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得任意更改子女的姓氏,如果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子女的姓氏,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要求其进行及时改正,如果该方当事人拒不改正的话,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比如,一对离婚男女,孩子被判跟随女方生活,男方向其支付抚养费。就在离婚两年后的一天,男方发现孩子的姓氏已经被更改,于是通知女方及时给予改正,但女方给予拒绝。无奈,男方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