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抚养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抚养原则。 依据《婚姻法》第36条及1993年11月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的抚养问题,确定孩子由男方或者女方抚养。 关于孩子的抚育费、抚育费的增加、孩子抚养权的变更、探视权的行使等等,均应当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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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抚养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抚养原则。 依据《婚姻法》第36条及1993年11月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的抚养问题,确定孩子由男方或者女方抚养。 关于孩子的抚育费、抚育费的增加、孩子抚养权的变更、探视权的行使等等,均应当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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